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李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性别:××,房县军店镇卫生院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春晖,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友训),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吴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戢春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吴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照利率1%支付从2012年2月14日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4日,二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李某某书写有借条,并约定月利率1%。如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诉借款及利息,遭到推诿。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4日,被告李某某因买房需要向原告李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利息壹分)¥50000.00李有训,2012年2月14日。”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无果,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有被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因该借贷系发生在被告李某某、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对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吴某共同承担偿还该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借据所载明的利率为10‰,未过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0‰的上限,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某某、吴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蔡 政

书记员:孟奕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