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锋,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钦炉。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元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王玉祥
书记员:陈曰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