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上海元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锋,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钦炉。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元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王玉祥

书记员:陈曰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