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谢某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系被告谢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某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新星公寓房屋。担保人李道举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房屋为原告李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谢某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新星公寓房屋。
二、对担保人李道举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谢某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新星公寓房屋。
二、对担保人李道举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房屋予以查封。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彭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