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某
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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