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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刘某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建设北路111号。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刘某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李永顺
代理审判员 杜林

书记员: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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