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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与王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新市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白亚建,男,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诉被告王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李时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书记员: 刘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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