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财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惠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北湖十六峰工地。
负责人陈惠仁,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杨某与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杨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丽华 审判员 朱艳涛 审判员 刘金凤
书记员: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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