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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郝某某与郝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李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补充证据,故原告高雨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杨家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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