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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厚金,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广水市泰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吴裕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水市泰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吴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了审理。人人委托代理人广水市泰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吴裕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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