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方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方明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方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02元,由原告李方明负担。
审判员 王彦发
书记员: 杨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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