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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岩岩,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赵明

书记员: 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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