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攀,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更海,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丽霞
书记员: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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