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湖北崇阳人。
委托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湖北崇阳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宗勇和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与其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现被告之夫死亡,被告应对全部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仍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25元,被告吴某某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立新
书记员:王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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