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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潍坊市潍城区鲁发名城2期8号楼4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元路80号2号楼。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份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并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并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赵无江
审判员:张剑平
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张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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