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郭某桁
郭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郭某某,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所有人。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桁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某某以现金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郭某桁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郭某桁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
审判长:卢丽霞
书记员:田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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