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纪某某
徐某某
江愿青(红安县司法局永佳河法律服务所)
王卫征(红安县司法局永佳河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村七组叶垸,身份证号码为xxxx。
原告(反诉被告)纪某某,女,1957年6月5曰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村七组叶垸,身份证号码为xxxx。(系李某某之妻)。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又名徐德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电工,住红安县永佳河镇徐尚二垸十四号,身份证号码为xxxx。
委托代理人江愿青,红安县司法局永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卫征,红安县司法局永佳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0684-3。
负责人詹敦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纪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被告太平洋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徐某某于同年6月25日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七林、高志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汉文,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愿青、王卫征,被告太平洋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67124.85元(医疗费用限额内8077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7157.85元+摩托车财产损失1890元),李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21948.3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15363.81元[(89073.15元-67124.85元)×70%]。徐某某已垫付款30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李某某应得的赔偿款中扣抵直接支付给徐某某。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纪某某经济损失7371.93元(医疗费用限额内192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448.93元),纪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5225.4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3657.82元[(12597.39元-7371.93元)×70%]。
三、原告李某某赔偿被告徐某某经济损失2360元[财产损失1790元+(3690元-179O元)×30%]。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均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32.80元,被告徐某某负担54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776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67124.85元(医疗费用限额内8077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7157.85元+摩托车财产损失1890元),李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21948.3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15363.81元[(89073.15元-67124.85元)×70%]。徐某某已垫付款30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李某某应得的赔偿款中扣抵直接支付给徐某某。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纪某某经济损失7371.93元(医疗费用限额内192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448.93元),纪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5225.4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3657.82元[(12597.39元-7371.93元)×70%]。
三、原告李某某赔偿被告徐某某经济损失2360元[财产损失1790元+(3690元-179O元)×30%]。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均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32.80元,被告徐某某负担54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776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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