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渊,桥西区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新明与被告宗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李新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2元,减半收取计3536元,保全费2444元,合计5980元,由原告李新明负担。
审判长 王军
人民陪审员 李珊
人民陪审员 刘士楠
书记员: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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