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新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原告李新峰与被告张某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3月16日,李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李新峰负担。
审 判 员 穆小刚
书记员:陈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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