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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毛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琼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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