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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与苏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新华
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李某某

原告李新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李新华诉被告苏永立、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新华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新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新华负担。

审判长:张卿

书记员: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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