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华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李新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与被告张强、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对被告冯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对被告冯某某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杜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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