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利
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牛某某
原告:李新利。
委托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与八一路交叉口税务局院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付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利诉被告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利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新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新利负担。
审判长:王韦
审判员:李玉明
审判员:王亮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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