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7层。
负责人:任力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萌,该公司职员。
李某与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 杜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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