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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育恩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育恩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育恩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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