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育恩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育恩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