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成都撼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撼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7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成都撼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某杰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某杰自愿承担。
审判长:周芳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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