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翟国华。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翟国华、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润恒国华瑞景1幢1单元第24层15套房屋(房号012401-012415)、第25层15套房屋(房号012501-012515)、第26层15套房屋(房号012601-012615)、第27层15套房屋(房号012701-012715)、第28层15套房屋(房号012801-012815)、第29层15套房屋(房号012901-012915)、第30层15套房屋(房号013001-013015)、第31层15套房屋(房号013101-013115)。案外人冯清华、曹光平、金克梅、张军、罗春丽分别用其所有的房屋为原告李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润恒国华瑞景1幢1单元第24层15套房屋(房号012401-012415)、第25层15套房屋(房号012501-012515)、第26层15套房屋(房号012601-012615)、第27层15套房屋(房号012701-012715)、第28层15套房屋(房号012801-012815)、第29层15套房屋(房号012901-012915)、第30层15套房屋(房号013001-013015)、第31层15套房屋(房号013101-013115),共120套房屋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二、将案外人冯清华位于宜昌市金猇路55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三、将案外人曹光平位于宜昌市和平路53号(五公司新5号楼,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四、将案外人金克梅位于夷陵大道162-701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五、将案外人张军、罗春丽位于城东大道60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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