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琨,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好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爱华,湖北美好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北美好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爱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两被告到期债权29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被告价值相当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美好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爱华的到期债权29万元,或查封、冻结两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股权(保全财产以查实的原告提供的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为限)。
二、查封已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登记所有人为金克梅、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房屋的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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