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生于1989年12月30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1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赵某,女,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赵某之夫。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陈卫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洪亮,男,生于1982年12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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