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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与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郑美娜,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委托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佟淑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李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第三人佟淑敏与被告或张世良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双方指定的汇款账户为原告李文龙的账户,且该笔借款第三人佟淑敏已经偿还完毕,债权债务已消灭。2014年10月13日,原告因资金周转原因通过张世良介绍被告宋某某提出借款,原告单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被告将原告签名的借据拿走后并未按约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实践性合同,被告宋某某并未交付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原告李文龙与被告宋某某、第三人佟淑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因宋某某就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中止了本案的审理,于2018年4月19日恢复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某与李思、李文龙之间的借款关系,已经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2016)佳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作出认定,各方当事人若对该裁定不服,可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等救济途径予以解决,本院不应继续审理宋某某与李文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文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磊
审判员 朴雪梅
审判员 纪兴龙

书记员:李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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