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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文龙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薛彭(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文龙。
委托代理人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环路319号山煤集团办公楼四层。
负责人王正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彭,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祖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龙委托代理人郑丽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原被告双方的中间鉴定机构,该公司的公估结论书,对晋A×××××挂机动车辆自然损失为42586元的公估结论书是比较客观,本院予支持。对晋A×××××挂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特定自然损失险,该险种的最高保险赔偿限额为44415元,原告李文龙本次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为42586元,请求末超出自然损失保险的最高限额,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之规定,对原告李文龙主张的施救费38500元、公估4000元、拆验4200元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对原告李文龙主张交通费1000元,但是原告李文龙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李文龙晋A×××××挂,解放重型半挂车自然所造成的车损费42586元、施救费38500元、公估费4000元、拆验费4200元、合计892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四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李文龙事故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9286元。
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原告李文龙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原被告双方的中间鉴定机构,该公司的公估结论书,对晋A×××××挂机动车辆自然损失为42586元的公估结论书是比较客观,本院予支持。对晋A×××××挂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特定自然损失险,该险种的最高保险赔偿限额为44415元,原告李文龙本次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为42586元,请求末超出自然损失保险的最高限额,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之规定,对原告李文龙主张的施救费38500元、公估4000元、拆验4200元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对原告李文龙主张交通费1000元,但是原告李文龙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李文龙晋A×××××挂,解放重型半挂车自然所造成的车损费42586元、施救费38500元、公估费4000元、拆验费4200元、合计892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四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李文龙事故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9286元。
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原告李文龙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审判长:杨祖德

书记员:孙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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