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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汪某某与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扬,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法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龙、汪某某诉被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龙、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8.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34.45元,由原告李文龙、汪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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