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扬,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法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龙、汪某某诉被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龙、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8.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34.45元,由原告李文龙、汪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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