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某,系王某某之妻。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阮舰、梅涛,均系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基于王某某、王玉某的申请,本院向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了李某某于2012年12月16日的刑事报案及调查材料。结合该调查材料载明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与王某某等之间存在56万元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7元,退还给王某某、王玉某。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乐 莉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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