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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起、容某某等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文起
容某某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文起。
原告容某某。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学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起、容某某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起、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起、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锡和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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