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系原告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崔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某之子,被告:崔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某之女,法定代理人:高某,系被告崔某1、崔某2之母。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保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李某某��被告崔保群、高某、崔某1、崔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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