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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树申,职务:局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刘晨人民陪审员李晓明

书记员:程 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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