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房县大木厂镇五谷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启文,房县大木厂镇五谷庙村书记兼主任。
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大木厂镇五谷庙村4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房县大木厂镇五谷庙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洪佳星
书记员:余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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