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春某,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尚玉,律师事务所。
被告:毛梓懿,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春某、毛梓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兰西县加州戈雅5号别墅的强制执行程序。2、确认兰西县加州戈雅5号别墅为原告所有。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购买兰西县加州戈雅5号别墅,于2015年12月份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2015年12月2日因原告李春某与被告毛梓懿、侯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以(2014)兰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毛梓懿、侯秀芝在继承毛奕博财产兰西县加州戈雅5号别墅范围偿还原告李春某借款本息456,000.00元。2016年8月19日原告得知兰西县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套房屋强制执行,遂于当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黑12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判项确定的内容有关,原告作为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伟辉 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 代理审判员 刘伟晶
书记员:刘阳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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