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生,住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陈士艳,女,汉族,1971年11月生,住铁力市,系李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郭秀梅,女,汉族,1978年5月生,住铁力市,系李某某亲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56号。
负责人:金英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流,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5)伊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王玉刚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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