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王守军(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
辇树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守军,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辇树林,农民。
上诉人韩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2011)丰民初字第1241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与其妻范中云和张军堂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签订该协议后,被上诉人辇树林在协议中张军堂名字后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妻范中云与被上诉人辇树林就拆迁所得五套楼房的后续交易中张军堂均未出现,证明张军堂已退出该协议。
被上诉人辇树林全部承担了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与张军堂不再有任何关系,故一审法院
未列张军堂为被告,并无不妥。
2006年11月8日,被上诉人辇树林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签订协议书
,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辇树林将涉案楼房以215510元转让给被上诉人李某某,并约定了被上诉人辇树林具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该楼房被上诉人李某某已实际接收并居住至今,该协议系被上诉人辇树林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该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李某某履行了该协议约定义务,故被上诉人辇树林理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协助被上诉人李某某办理涉案楼房的过户手续。
2009年1月17日,辇树林与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妻范中云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妻范中云协助被上诉人辇树林办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两处房产的过户手续。
故根据上述协议,所有的前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均有协助后手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
判令
上诉人韩某某、被上诉人辇树林协助被上诉人李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韩某某在一审诉讼中要求对2006年4月1日的拆迁协议书
、2006年11月4日的协议书
、2009年1月17日的收款14万元的收条中韩某某、范中云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由于2006年4月1日的“南关第二居委会拆迁协议书
”与本案无关,而上诉人韩某某亦认可2006年11月4日协议中乙方的签名且对2009年1月17日的协议书
没有异议,故上诉人韩某某要求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
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韩某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由上诉人韩某某、范中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与其妻范中云和张军堂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签订该协议后,被上诉人辇树林在协议中张军堂名字后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妻范中云与被上诉人辇树林就拆迁所得五套楼房的后续交易中张军堂均未出现,证明张军堂已退出该协议。
被上诉人辇树林全部承担了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与张军堂不再有任何关系,故一审法院
未列张军堂为被告,并无不妥。
2006年11月8日,被上诉人辇树林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签订协议书
,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辇树林将涉案楼房以215510元转让给被上诉人李某某,并约定了被上诉人辇树林具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该楼房被上诉人李某某已实际接收并居住至今,该协议系被上诉人辇树林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该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李某某履行了该协议约定义务,故被上诉人辇树林理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协助被上诉人李某某办理涉案楼房的过户手续。
2009年1月17日,辇树林与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妻范中云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妻范中云协助被上诉人辇树林办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两处房产的过户手续。
故根据上述协议,所有的前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均有协助后手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
判令
上诉人韩某某、被上诉人辇树林协助被上诉人李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韩某某在一审诉讼中要求对2006年4月1日的拆迁协议书
、2006年11月4日的协议书
、2009年1月17日的收款14万元的收条中韩某某、范中云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由于2006年4月1日的“南关第二居委会拆迁协议书
”与本案无关,而上诉人韩某某亦认可2006年11月4日协议中乙方的签名且对2009年1月17日的协议书
没有异议,故上诉人韩某某要求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
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韩某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由上诉人韩某某、范中云负担。
审判长:张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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