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文
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李文文。
委托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李文文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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