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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如期交纳诉讼费,本院作出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仍未交费,亦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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