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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录与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文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原告李文录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借款期间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5月2日在四马架信用社贷款10000元转借给被告用于种地,当时约定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得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李文录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自2011年5月2日起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欠款期间利息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树明 审 判 员  关辅杰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书记员:张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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