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石国林房屋租赁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一公司职员(现已有偿解除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石国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是经被上诉人同意的,但双方未对租赁期满后附合装饰装修费用是否补偿进行约定,故对上诉人装修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对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对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送达费88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丛海彬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杨晓惠

书记员:王素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