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峰,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文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铁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峰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理赔款6405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文峰为其所有的×××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7年10月9日11时40分许,王国壮驾驶×××号车沿金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镇金山大街二中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等红灯的齐开驾驶的×××号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国壮承担全部责任,齐开无责任。王国壮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在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负赔偿责任,鉴定费和诉讼费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文峰所有的×××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2017年10月9日11时40分许,王国壮驾驶×××号车沿金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镇金山大街二中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等红灯的齐开驾驶的×××号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国壮承担全部责任,齐开无责任。事故车辆损失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车辆损失60354元,公估费3700元。以上合计64054元。
以上事实,有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车辆损失未超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范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应予赔偿。评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峰损失640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胡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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