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曲阳支行。
住所:曲阳县正阳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谷墨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曲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淑箐
书记员:方晓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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