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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
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复兴西路26号。
负责人高春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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