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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友与青岛啤酒上海闵某有限公司、上海苑某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文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敏,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啤酒上海闵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法定代表人:徐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苑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祖峰。
  原告李文友与被告青岛啤酒上海闵某有限公司、上海苑某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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