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县人。
委托代理人常素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系原告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河北给力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鑫磊,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行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河北给力担保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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