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侯某某
龚建华
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龚庄村民委员会
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龚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第三人: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龚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新,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龚建华、第三人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龚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9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9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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