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
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庆华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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